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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S封锁用户文档,其监控行为合法吗?

随后,当事网友再次发帖,强调自己的文档完全合法合规,并称被封文件仅在一万字左右时单独给编辑分享过,后因配合WPS调查分享给WPS工作人员,此外再未向他人分享,而且WPS方曾承认是审核系统误判敏感词,并表示歉意、解封文档。


一方面,当用户存储文档时,PC端的默认位置就是“我的云文档”。故而,许多用户以为放在本地的WPS文档,实际上存储在云端。这种云存储服务,正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WPS提供的。

此时,《网络安全法》第47条与《宪法》第40条可能发生抵牾:前者要求作为网络运营者的金山公司查阅用户“传输”的文档,后者则禁止并非公安或检察机关的金山公司查阅作为用户通信秘密的文档。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理,须对《网络安全法》第47条做符合《宪法》第40条的解释,个中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发现”一词。


乍看起来,这一共识具有法律基础。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也应是WPS方回复称“依法禁止他人访问该链接”的底气所在。

另一方面,当用户分享文档时,WPS提供了多种选择,包括发送文档链接或微信小程序,也包括具备在线协同功能的“金山文档”服务,用户可设置权限,访问者包括任何人、指定人或仅自己。这意味着用户一旦分享在本地终端的WPS软件上所编辑的文档,就会将本地文档变为在线文档,由此享受了WPS提供的网络服务。


该协议第2.2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您使用本服务,上传、提交、发布、存储、发送、接收、传播或分享的内容,我们仅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规定或者相关国家机关的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查看、审阅、分析、讨论等”。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适用,答案相对复杂。

综合接收方和信息位置两种角度,从理论上讲,某个文档可有如下两类四种状态:一类是无他人接收方,包括两种情形,即本地存储和云端存储,后一种情形虽改变了文档的位置,但仍仅供文档编辑者自己查阅;另一类是有他人接收方,涵盖两种情形,即通过网络传播给不特定的公众,如将文档发在不限定粉丝阅览的微博上,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给特定的人,如将文档作为电子邮件发送给指定对象。

真正有争议的,是当文档向特定对象“传输”,网络运营者无法从公开渠道“发现”,是否还能非人工或人工地筛查、审阅文档?



近年来,宪法学界对“通信”的边界存在争议,不过焦点在于“元数据”(即关于通信活动的信息,如通话位置、时长等记录)是否属于“通信”,对“内容数据”(即通信活动所传递的信息,如通话内容)属于宪法上的“通信”,学界并无分歧。




文件传输时,同样无权查阅与封锁

近日,有关“WPS监测和删除用户本地文件”的报道引发热议。一张截图显示,某网友称其用WPS写作编辑的一百多万字小说,被WPS以“文件含有违禁内容,禁止访问”的理由封锁。对此,WPS官方微博发布回应,指出“删除用户本地文件”的说法属于讹传,事实是“用户分享的在线文档链接,涉嫌违规,我们依法禁止了他人访问该链接”。

关于应否适用,答案相对清晰。无论是“本地存储自己看”,还是“云端存储自己看”,网络运营者都无权查阅用户的文档。这是因为“自己看”意味着用户对特定文档具有主观的隐私期待,社会也应当承认这种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主观愿望,此即《民法典》第1032条明文保护的隐私权。



假设那位用户通过WPS给编辑发的不是一万字的未成稿,而是一百万字的终稿,假设那位用户不是一个人在写作,而是通过“金山文档”设置指定人参与编辑,从而实现团队合作,其能否拒绝金山公司审视的目光?单看《网络安全法》第47条,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因为对此类“传输”的文档,作为网络运营者的金山公司负有管理的法定义务。




对提出抗议的用户而言,只要没有向他人分享,就不算“发布或者传输”;WPS方的理解则相反,其服务协议第2.2条把用户“上传、提交、发布、存储、发送、接收、传播或分享的内容”,一股脑儿都归入了依法可以自行查看、审阅的行列。